“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全省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综合经济实力显著提升的情况下,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指标明显改善。但资源环境硬约束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质量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为了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质量、更加有效地规范环境秩序,抓住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契机,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治污减排、生态保护、政策调控、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采取更加系统、更加精准、更加严格的措施,实施本次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牢固树立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以上,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到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减少320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能源局、质监局等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1、压减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数量,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沿江地区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新建煤电项目主要布局沿海地区,并实现省内等量或减量替代;在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整合,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机组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对热电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加大整合力度。
2、分类整治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压减非电行业生产用煤及煤制品,削减钢铁、水泥产能,取缔地条钢等非法钢铁生产企业;对未通过规范条件公告的钢铁企业,限期退出市场。到2020年,压减粗钢产能1750万吨、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在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对钢铁、水泥行业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费量2倍及以上减量替代。
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大力开发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屋顶计划”,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11%。
(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
着力去库存、控增量、优总量,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到2020年,全省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省化工企业总数的50%以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安监局等参与)
1、加大低端落后化工企业(化工监测点)淘汰力度,开展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制定低端落后化工产能淘汰的地方标准,编制全省化工行业整治方案,实施“一企一策”,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要求。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实施重点区域的化工企业关停并转迁,2017年底前,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
3、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禁止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实施“江海联动”,推动沿江、环太湖绿色化工企业搬迁进入沿海化工园区。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
4、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监管,企业要建立危化品贮存品种、数量动态管理清单,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一律予以关停。
5、清理并规范化工园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强化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现有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落实环境防护距离。2018年底前,对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基础设施差、环境防护距离拆迁不到位、老百姓投诉多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三)治理太湖水环境
到2020年,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II类,总磷达到III类,总氮达到V类,流域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均比2015年削减16%以上,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省太湖办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1、持续降低太湖上游地区工业污染负荷,制定产业转型升级方案,大力调整宜兴、武进等地产业结构,大幅削减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产能和企业数量。
2、建立严于全省的氮磷控制制度,大幅削减流域氮磷排放总量,增加区域水环境补偿断面,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其中总磷指标的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2倍以上。
3、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到2020年,化学农药、化肥施用总量较2015年削减20%以上。2016年底前,将太湖一级保护区划为禁养区,全面关闭搬迁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二级保护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二、三级保护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取缔所有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严格控制网围养殖面积,太湖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以内,规范池塘循环水养殖,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4、提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执行更加严格的总磷总氮排放要求,2020年底前,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二级保护区内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太湖流域率先实现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障机制,提高收集能力,力争一、二级保护区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90%以上,其他区域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80%以上。加快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
5、强化清淤捞藻力度。把清淤捞藻作为“两个确保”的长效手段,作为省财政重点扶持的项目,制定实施新一轮太湖清淤方案,开展长荡湖等流域重点湖泊清淤工作。重点推进太湖蓝藻、水草机械化打捞、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提升湖泛巡查和处置能力,完善湖泛处置物资储备。实施科学调水引流,加快太湖水系流动,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流量。
(四)治理生活垃圾
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70%,其他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60%,积极开展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全面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实现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苏南、苏中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苏北地区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逐步减少原生垃圾填埋。
3、加强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实现县以上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设区市全面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五)治理黑臭水体
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同步牵头推进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1、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到2017年,南京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2、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9年,设区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收集与处理水平显著提高。
3、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到2017年,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
4、提高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实现苏南地区规划发展村庄、苏中地区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苏北地区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以上,建立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障机制。
5、加强污泥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设区市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县(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
6、加强水系沟通,实施清淤疏浚,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到2020年,全省城乡黑臭河道疏浚一遍。
7、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和养护经费来源。
(六)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以畜禽养殖为重点,切实加强农业污染治理。全面清理整顿禁养区外所有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省农委牵头,国土厅、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1、优化养殖业布局。以生态红线区域、国考省考断面周边地区及其他环境敏感脆弱地区为重点,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强化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合理确定禁养区外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2017年全面完成。
2、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建成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加强粪污还田,推进化肥施用减量化,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农药施用量确保实现零增长。
3、压缩网围养殖面积。开展湖泊网围养殖综合整治,到2017年、2020年,全省主要湖泊网围养殖面积分别控制在85万亩、75万亩以内。
(七)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到2020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海事局等参与)
1、2017年底前,石化、化工企业全部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
2、强制使用水性涂料,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以及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实现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胶黏剂替代。
3、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工程,全面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工作,已建油气回收装置确保稳定运行。
4、出台淘汰高污染车辆的政策措施,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建立工程机械环境准入制度,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
5、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6、在全省推进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或等效的替代措施,具备岸电供受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2019年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2017年底前,沿江沿海所有港口和船舶修造厂建成船舶污水、垃圾接收设施,建立接收、转运、处置运行机制。
7、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
(八)治理环境隐患
到2020年,环境风险隐患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省环保厅牵头,公安厅、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商务厅、安监局、海事局等参与)
1、全面开展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严格安全生产监管,避免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2、清理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规范沿江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危化品运输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安装使用,完善应急响应机制。
3、全面取缔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健全完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应急水源启用及多水源切换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4、督促地方政府建设一批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基本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
5、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退二进三”污染土地监管和治理修复,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
(九)提升生态保护水平
集中打造“一圈、一带、一网、两区”生态格局,即太湖生态保护圈、长江生态安全带、苏北苏中生态保护网和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确保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和绿色发展指数逐年提升。(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太湖办、编办等参与)
1、打造太湖生态保护圈。转变太湖上游地区发展模式,沿湖重点县(市、区)实施保护优先战略,推进污染企业加快退出,实施最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扩大污染企业发展禁区。加强环湖地区生态修复与治理,重点推进湖滨带湿地恢复与建设。强化入湖河流治理,建立入湖污染生态缓冲带。
2、建设长江生态安全带。长江干线及洲岛岸线开发实施总量控制,岸线开发利用率逐步降至50%以下,逐步恢复增加生态岸线,建设生态隔离带,加强江滩湿地资源保护。全力保障长江饮用水源,彻底清理整顿沿江水源地违法违规设施。逐步转移沿江重污染企业,开展入江支流专项整治,关闭违法排污口,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3、建设苏北苏中生态保护网。以海岸带、京杭运河、通榆河为“三纵”,以南线新通扬运河-泰东河、中线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黄河故道、大沙河、徐洪河)、北线新沂河(沭新河-善后河-蔷薇河)为“三横”,以洪泽湖、骆马湖和高宝邵白湖群(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白马湖)为“三湖”,突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建设形成“三纵三横三湖”生态保护网络,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绿色产业,加强污染防治,打造清水廊道,保护良好湖泊,守护“蓝色国土”,努力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4、建立生态保护引领区。选取太湖上游地区宜兴市、武进区、苏北“三湖”上游和清水廊道两侧的睢宁县、丰县、沛县、泗洪县、盱眙县、金湖县、洪泽区、宝应县、高邮市等地以及自然禀赋较好的溧阳市、高淳区作为生态保护引领区进行整体保护,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
5、建立生态保护特区。在盐城珍禽、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建立独立的生态保护特区,对其财政实行单独核算与考核。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同样办法设立相应的生态保护特区。
(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
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注重运用经济杠杆,提高排污成本,强化绿色金融等激励机制,用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倒逼企业转型。(省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参与)
1、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各设区市、县(市)根据辖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总量向省财政缴纳费用。省财政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向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返还资金和结余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2、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逐步开展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继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支持生态保护特区和生态保护引领区发展,引导设区市、县(市)域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增加补偿断面,提高水环境区域补偿标准。
4、严格落实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展总氮、总磷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5、推进绿色金融政策。动员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打造政府环保投融资平台,更好地吸纳各类人才、技术和资本加入,加快推动全省环保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十一)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联合惩戒,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法院、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编办、公安厅、法制办、太湖办等参与)
1、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化监管的执法责任体系,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快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存在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快起草《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修订《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加大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力度。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侦办、起诉、判决效率,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3、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在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等主流媒体曝光典型环境问题,公布整改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彰显党委政府解决问题、惩治违法的决心和态度。
4、开展综合督察。制定《江苏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借鉴中央环保督察模式,由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设区市开展环保督察,重点督查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法定责任等情况。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省级领导担任副组长,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副省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实行实体运作,集中办公,财政保障,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查、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
2、强化推进落实。牵头部门按照行动方案,组织参与部门抓紧制定实施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要求,指导各地区有序开展工作。各地区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地区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委、省政府就贯彻落实情况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实施综合考评。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红线,每年依据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情况报送省委、省政府,通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监察厅、组织部、环保厅等参与)